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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7********,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在桃江县**镇实施盗窃四次,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钢板7块、建筑钢管扣件3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桃花江镇中海城附近的巷子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此处的5块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桃花江镇老干局对面的工地上,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处的32个建筑钢管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建筑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92元。

3.2020年4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桃花江镇物资局蔬菜公司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钢材店内,将被害人龚某某的1块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120元。

4.2020年4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桃花江镇物资局蔬菜公司被害人周某甲经营的钢材店内,将被害人周某甲的1块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13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桃花江镇近桃路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4月27日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租房内搜查出2块钢板、32个钢管扣件并予以扣押。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周某乙、曾某某的陈述;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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