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至江油市太平镇汇丰路‘明月雅居’工地大门外,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高路捷牌二轮电动车一辆。次日,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认定金额为2448元。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