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街道**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某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同案人薛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解放东路新世纪KTV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严某某苹果牌XR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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