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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扬州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号平房,住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355-2号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取被害人秦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盒里的iphone8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03元)。

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到涉案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手机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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