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9********,汉族,初中肄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早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物流园内的分拣快递时,窃得快递盒中黑色iphone 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1.被盗手机照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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