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7********,汉族,中专,个体,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乘坐郑某某的滴滴快车时,采用藏匿等手段,窃得郑某某放在汽车副驾驶座位上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窃手机照片、滴滴打车记录,赃物发还记录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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