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本市润州区电力路西柴院109号雷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表嫂)经营的姣姣美容美发中心,使用自己的POS机分两次盗刷被害人戴某某放置在该店内,供雷某某使用的信用卡,共计人民币4794元。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4794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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