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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6********08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在家之机,进入崇义县**镇**村**组邓某某居住的保障房内,将屋内的一台康佳牌电视机盗走,供自己日常使用。经价格认定,被盗电视机价值666.88元。

2019年12月9日,张某某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电视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了邓某某,邓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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