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042761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农民。2016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1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区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2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任丘市于村乡**村**家中盗窃三盒红塔山牌香烟,欲离开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盗窃金额较小,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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