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村**街**号,住户籍地。曾于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提起公诉。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以本案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撤回起诉。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行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下午15时许,盖某某回到**村家中发现,家中北方两间屋子锁被撬,东房一间被人翻乱。家中北房西侧屋子被盗5000元现金和五盒玉溪香烟,北方东侧屋子被盗一条红石香烟,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石香烟、玉溪香烟在2019年8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180元。经现场勘查,于西屋地上发现改锥一把,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刑科所对改锥表面进行DNA检验,检出一男性DNA基因分型,经比对,该DNA分型与张某某(身份证号:1301251978********)比中。
2019年9月23日6时许,**村霍某某发现自家北房二层自西向东第二间卧室床头柜内被盗4700元现金,经现场勘查,于二楼楼道栏杆上发现手印,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刑科所对手印脱落细胞粘取物进行DNA检验,检出一男性DNA基因分型,经比对,该DNA分型与张某某(身份证号:1301251978********)比中。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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