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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渑池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张某某窜至渑池县**百货负一楼超市内白酒区将四瓶水井坊井台白酒,两瓶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外包装盒去掉后,将酒藏在外套内,分数次将白酒偷走。2019年11月8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六瓶白酒共价值2800元。案发后张某某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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