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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济源市**镇**村。曾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83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9日19时许,张某某趁同村赵某某家门未锁之际,进入赵某某家中二楼实施盗窃。20时许,张某某尚未窃得财物被赵某某回家抓住,赵某某欲拿手机报警,被张某某将手机抢走跳墙逃跑,后张某某主动将赵某某手机送还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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