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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林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经微信联系商量盗窃石斛,四人至乐清市**镇**村游客集散中心南面的石斛种植地,盗窃受害人周某某仿原生态种植的13.12斤石斛。后在**博物馆附近被周某某发现,民警到现场抓获四人。经鉴定,被盗的石斛价值人民币6560元。

现被盗石斛已返还受害人周某某。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林某某、詹某某、谢某某与周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四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已调解、已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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