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将其申请的微信号“oppoxin123”借给被害人顾某某使用,并由顾某某实名并绑定顾某某本人银行卡(卡号62268258162********)。后顾某某将该微信号还给张某某,并告知张某某微信支付密码,让张某某解绑其银行卡,但之后张某某未能解绑该银行卡。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使用该微信号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绑定的顾某某银行卡内有钱,遂临时起意,在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获知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消费支出、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绑定的顾某某银行卡内的3415元资金私自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26日,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传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张某某已在浦江县公安局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悔罪,并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41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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