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2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路**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金某某的轿车右后车窗未关,随即翻身至车内并盗窃车内现金5元和一条黑色皮带。2019年11月6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皮带价值3100元。现被盗赃物皮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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