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2日上午,孙某甲伙同徐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孙某乙、史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办事处沙荡村在建高铁工地,盗窃高铁工地上已安装好的护栏网片379片。经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孙某甲等人盗窃的护栏网片价值人民币8857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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