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新村*巷*号 **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借宿在朋友罗某甲位于宝安区**街道**新村*巷*号*楼的家中之际,盗窃罗某甲母亲罗某乙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枚男式黄金戒指、一枚女式黄金戒指、一条女式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环及港币1000元,后以人民币5900元将盗得的首饰销赃给林某某。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民警接到罗某乙报警后出警,在宝安区**街道**新村*巷*号*楼罗某乙家中将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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