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镇**号,在深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工作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保洁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清理推车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放在本市福田区**超市负二层手扶电梯旁的废旧铁凳丢弃到垃圾回收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发现后,在**超市负一层存包柜及推车停放处,见到张某甲并趁他背对着其之机从背后用双手猛推张某甲后背,致使张某甲扑倒在地,胸部摔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伤右侧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和解,张某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且与被害人和解并赔偿损失,具有酌定不起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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