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本县**镇**街**楼买衣服时,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服务台的一部华为NOTE3红色手机盗走。次日,朱某某将店内监控视频截图发至朋友圈,经人辨认出后,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回手机。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为222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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