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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平时以手机收捡废品为生,并时常在长沙市开福区广电会展中心做临时搬运工。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广电会展中心一楼展会结束做临时搬运工时,在参展商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场搬东西离开展区期间,趁该公司人员不在场,将该公司打包好的一个污水设备水质传感器、一个污水设备控制器和三套污水设备3D打印模型等物品盗走。当日15时20分许,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其公司物品丢失遂报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套污水设备3D打印模型价值共计5800元;污水设备水质传感器一个、控制器一个因未上市,也无具体的规格型号,无法做出价格认证。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得知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寻找其盗走的物品时,便主动将污水设备水质传感器、控制器等物品返还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还了相关物品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年事已高,湖南**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侦查照片、丢失部分物品发票、谅解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羿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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