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7********,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平川区**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号,现住白银市平川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宁宁,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张某某与被害人勾某某同租住在**镇**路**出租院,张某某发现勾某某有台笔记本电脑。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某某趁勾某某上班房间无人,到勾某某房间门口,先用脚踹了勾某某房间门,未踹开门后又持手钳子将房门顶上的窗户玻璃拆下,用木棒从窗户里面将门打开,进入勾某某的房间将放置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门顶窗户玻璃装好后离开。因害怕被发现,张某某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藏匿于**路边的草丛内,将作案时穿的一双网面运动鞋丢弃。2020年4月26日,勾某某回来后发现其房间门上有被踩过的脚印,房间内笔记本电脑被盗遂报警。张某某知道勾某某报警后,主动联系勾某某告知电脑被盗的事情。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其到案后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还回,现已发还勾某某。案发后张某某另赔偿勾某某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知道勾某某报警后,主动联系勾某某告知电脑被盗的事情。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现被盗财物已追回,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得到挽回,案发后张某某另赔偿勾某某1000元,并取得勾某某的谅解。鉴定其本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张某某认罪、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