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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26 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位于红柳湾镇徐某某的羊圈,趁被害人熟睡时,潜入被害人徐某某的羊圈将三只羊用绳子困住并抓到羊圈外,在盗窃第四只羊时,被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抓获。2020年07 月06日,阿克塞县公安局委托阿克塞县发改局对被盗的四只羊进行价格鉴定,经阿克塞县发改局鉴定,被盗的羊只价值49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真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和被害人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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