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26 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位于红柳湾镇徐某某的羊圈,趁被害人熟睡时,潜入被害人徐某某的羊圈将三只羊用绳子困住并抓到羊圈外,在盗窃第四只羊时,被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抓获。2020年07 月06日,阿克塞县公安局委托阿克塞县发改局对被盗的四只羊进行价格鉴定,经阿克塞县发改局鉴定,被盗的羊只价值49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真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和被害人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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