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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42002********,,初中文化,康县**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康县**镇,现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邻居张某甲家中无人,潜入其家中盗走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猪形陶瓷存钱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20年11月22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共同签署《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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