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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上,杨某甲(已提起公诉)、杨某乙(已提起公诉)和被不起诉张某某三人在一起喝酒时,杨某甲提出自己从魏某某处要几盆盆景,让杨某乙、张某某去帮自己去搬,两人同意后,杨某甲又叫杨某丙(相对不诉)帮忙开车。之后,杨某丙(已作相对不起诉)便开着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几人拉至甘谷县**镇**铺魏某某农场后门口。杨某甲下车后,发现农场院内无人,便叫杨某乙、被不起诉张某某从农场后门进入农场院内(杨某丙在车上等候),在杨某甲的指挥下,三人陆陆续续将十多盆盆景从该院内搬出,放在杨某丙的车上。在该过程中,杨某甲及杨某乙发现魏某某院内装有监控,两人便将东面的监控捣歪。之后,杨某丙驾驶着装有盆景的车辆载杨某甲等三人回到杨某甲家,几人将部分盆景卸下后,杨某丙将其中2盆开车带回自己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甲处查获盆景9盆,其中沙柳5盆、海棠1盆、水灵木1盆、榆树2盆,从杨某丙处查获2盆沙柳。经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以上查获的11盆盆景总价值为人民币2150元,被追回盆景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魏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他三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害人魏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经由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时,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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