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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职高文化**站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盘州市**镇**路**珠宝店内,在试戴戒指的时候趁老板林某某不注意,将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1993元。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戒指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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