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红,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路**号**楼其表姐孔某某家中借款,因门未上锁,张某某顺利进入孔某某家中。后张某某趁孔某某未注意之际,盗走其放在客厅钢琴凳上的苹果11pro手机一只。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160元;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孔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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