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开发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漳州市第三医院肛肠科就诊,见第4诊室内无人,盗走就诊病人被害人庄某某放置于办公桌上的蓝色单肩包内现金18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君临天下小区门口被抓获。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庄某某18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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