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害人邓某某的店铺内买东西,张某某离开时趁邓某某不备,将邓某某放在店铺门口花车内的手机窃走并关机。同年5月14日,张某某在邓某某店铺对面一店铺内买东西,被邓某某认出,邓某某通知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在张某某随身背的包内查获邓某某被盗手机。经鉴定,邓某某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1683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邓某某;张某某给予了邓某某适当经济补偿,邓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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