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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91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寻找其丢失的羽毛球拍,先后5次至本区东港街道**中学,从围墙栏杆空隙处进入学校,在进入教室翻找时实施盗窃5次,窃得校服、球拍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18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楼***教室内窃得尤尼克斯羽毛球拍1副及羽毛球1筒(合计价值人民币504元)。     

2、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楼***教室内窃得冬季校服外套、NIKE牌风衣各1件,从*楼***教室内窃得冬季校服外套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50元。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楼***教室内窃得玩偶抱枕2只,从*楼***教室内窃得冬季校服外套1件,从*楼***教室内窃得秋季校服外套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494元。     

4、2020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楼***教室内窃得秋季校服1件,从*楼***教室内窃得篮球服1套,合计价值人民币189元。     

5、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楼***教室内窃得BMfish牌羽毛球拍1副及羽毛球服3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81元。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羽毛球拍等;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全部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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