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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王**号,住荥阳市贾峪镇**社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7月28日18时许、7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人不备,先后三次到荥阳市贾峪镇奥特莱斯停车场东将碧桂园工地的电缆秘密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对碧桂园公司做出赔偿、赔礼道歉,碧桂园物业公司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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