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房。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死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太白印象城盒马生鲜店盗窃43度500ml贵州茅台酒2瓶;同年1月12日,又在本市解放路盒马生鲜店内盗窃2瓶4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在准备离开该店时被现场抓获并报案至公安新城分局。被盗4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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