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营业厅修理手机期间,将王某某放在营业厅业务桌上的一部顾客送修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81元华为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对失主作出赔偿,并取得失主对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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