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辉南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在金川镇北大岭捡集树木、倒条,于2019年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金川管护站大龙湾作业区西哈喇子沟保护区捡集树头、倒条,用四不像车拉回家劈成木柈,经现场勘验,张某某2018年捡集木材劈成的木柈共6丈,2019年捡集的木材劈成的木柈共9丈,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木柈价值45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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