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至12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年69岁)分3次进入待拆迁无人居住的通江县诺江镇北街老国税局家属院701号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1个热水器、铝合金、1幅窗帘等物品,2019年12月30日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曾受到其他刑事、行政方面的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其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