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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汇川区**线**坝,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8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州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御园小区停车场的边上,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金鹿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1750元)盗走。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7日,在本院调解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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