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3日邳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2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邳州市运河镇天鸿凯莱酒店、凯莱西饼屋、东大医院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涉案总价值为肆仟伍佰陆拾玖元(¥45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