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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本科在读学生,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实习生在重庆市江津区**医院实习。因无钱归还信用卡借款,2020年7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医院**科**楼护士值班室及更衣室,对室内储物柜及书桌等进行翻找,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395元;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医院**科**楼护士长办公室及护士值班室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580元;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医院**科**楼护士值班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苹果1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536元) ,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400元,盗走被害人向俊莉现金415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进入**科**楼男医生值班室内盗走被害人余某某任天堂switch游戏机一部(经鉴定,该游戏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879元)。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盗窃财物金额为14205元。

2020年7月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号将张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赔赃物及钱款,获取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学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张某某是在读学生,系初犯、偶犯,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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