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屯曲某某家里与屯邻玩完扑克牌后,趁某某玲不注意,走进曲某某家外屋的隔间内,将曲某某放在橱柜上的10000元钱现金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且将赃款返还给曲某某,得到曲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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