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龙某某红太阳牌和奔的牌电动车盗走,分别停放在阿克苏市**花园大门口前(劳务市场)和阿克苏市**小区**超市门前,次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欲将停放在**花园门前的电动车推回家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87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