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苗族,中专文化,怀化市**机器厂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组,现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必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岳父黄贵和到麻阳县**镇**村附近山坡上捡蘑菇,下山途中,在**村内道路上看到一只灰白色相间的狗,张某某上前耍逗该只狗,该狗并不抗拒,而是亲密跟随,张某某遂临时起意欲将该狗带自己回家中饲养,张某某在骑行摩托车时,特意控制车速,让该狗能一直跟随自己,因为担心该狗放弃跟随,张某某骑行至G209岩门镇天王庙附近路段时,在路边捡拾到一根废弃光纤线,并用该根光纤线栓套在狗脖子上,继续往高村镇方向牵行。当行至**路出入口处的十字路口时,被前来寻狗的失主等人拦下,并将张某某扭送至麻阳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经鉴定,该狗系德国波音达品种,价值264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狗被失主领回,并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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