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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路**小区**单元**室帮助被害人米某某家中安装路由器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放在卧室书桌上重量为30.71克的黄金手镯盗走,并于次日将被盗黄金手镯以9975元的价格出售给如意银饰店。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059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一贯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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