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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思南县佳慧超市斜对面讯捷移动通讯手机店OPPO专柜购买手机的过程中,趁店员不备将柜台台面上一部黑色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盗走。经铜仁**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19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到思南县公安局胡家湾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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