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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粮油店”店门口,趁罗某某等人不注意,将罗某某摆放在货架上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盗走。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案发当日,民警从张某某处扣押将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7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所盗财物已退回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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