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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路**号,住铜仁市碧江区**道**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辩护人杨某某,贵州乾锦律所事务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碧江区西外环***服装店内盗窃2件衬衣(一件米白色、一件黑色)、1米色件西装外套。

2020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铜仁市碧江区**广场**服装店内盗窃3件T恤(其中一件橙色短袖T恤、一件黑色长袖T恤、一件黑色短袖T恤)、1件白色短裙。

后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碧江区西外环***服装店及碧江区地王广场**服装店盗窃所得的七件衣服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085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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