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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2019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天地85奶茶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车内的2000元港币、一瓶马爹利蓝带(700ml,价值约1200元)、两条荷花硬盒装香烟(价值约4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出入境记录等,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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