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东营**路**酒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酒店工作人员葛某某放在221房间的一部苹果手机拿走。经东营市东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32元。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该手机返还给葛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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