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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时,在往**经济开发区建筑工地运输混凝土时采取“多报数、少卸料”的方式盗窃罐车内5方C30型号混凝土,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穆某某。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人民币2510元。

2020年11月24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将赃款2510元退还给被害工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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