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座**房,住昆明市盘龙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超市二楼3号收银台进行结账时,盗窃了受害人徐某某遗留在收银台上的一蓝色手提袋,袋中装有人民币38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一本。2018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5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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