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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着云******的长安牌面包车来到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内,先后盗窃李某甲家蜜蜂一箱,李某乙家的蜜蜂一箱。经石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箱蜜蜂价值1920元人民币。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两箱蜜蜂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经追缴已发还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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