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1********,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路**号,住浙江省庆元县**街道**路**号。2018年2月8日,因打架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丽水市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22日16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兰溪市灵洞乡**村***号王某某家,用榔头砸破大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二楼餐厅酒柜内数瓶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损失价值4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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